預防性試驗規程是電力系統絕緣監督工作的主要依據,在我國已有40年的使用經驗。1985年由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適用于330kV及以下的設備,該規程在生產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隨著電力生產規模的擴大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電力設備品種、參數和技術性能有較大的發展,需要對1985年頒布的規程進行補充和修改。1991年電力工業部組織有關人員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該規程進行了修訂,同時把電壓等級擴大到500kV,并更名為《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為了制定新的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項目與試驗周期標準,在科學論證和實際經驗的基礎上減少電力設備和輸電線路的停電時間,減少現場試驗工作量。適當延長預防性試驗周期,將計劃檢修逐步向狀態檢修過渡,保電網、保安全。預防性試驗是電力設備運行和維護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有效手段之一。
當然,依據不同劃分標準就有不同項目范圍,有按對電力設備絕緣危害性劃分、有按停電與否劃分還有按測量信息劃分等等,怎樣劃分,那些試驗項目和主要試驗方法及手段是一至。下面我們就以對電力設備絕緣危害性進行劃分,可以分為非破壞性試驗和破壞性試驗兩種。
非破壞性試驗是指較低電壓(低于或接近于額定電壓)下進行試驗。主要指測量絕緣電阻、測量泄露電流、測量介質損耗因數以及測量電量分布等等。
破壞性試驗是指高于工作電壓下所進行試驗。試驗時電力設備絕緣上施加規定試驗電壓,考驗此電壓下耐受能力,也稱耐壓試驗。它主指交流耐壓試驗和直流耐壓試驗。這類試驗所加電壓較高,對被試品考驗比較直接和嚴格,也有可能試驗過程中對被試品絕緣造成一定損傷,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