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性試驗是電力設備運行和維護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有效手段之一。預防性試驗規程是電力系統絕緣監督工作的主要依據,在我國已有40年的使用經驗。1985年由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適用于330kV及以下的設備,該規程在生產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隨著電力生產規模的擴大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電力設備品種、參數和技術性能有較大的發展,需要對1985年頒布的規程進行補充和修改。1991年電力工業部組織有關人員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該規程進行了修訂,同時把電壓等級擴大到500kV,并更名為《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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